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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监护与无行为能力代理法律服务

监护(Guardianship)

在纽约,“监护”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法院授予特定个人代表另一位因能力受限而无法自行做出某类决定的人作出法律决定的权力。监护类型多样。无论您是在纽约申请还是反对设立监护,都应当寻求法律建议。

常见的需要通过法庭程序申请监护的情况

  1. 失智或认知障碍的父母未留下有效的财务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或医疗委托书(Health Care Proxy),导致子女无法为其管理银行账户或安排医疗。

  2.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无法照顾或去世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法院程序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3. 授权文件虽存在,但执行人失职或侵吞财产,例如代理人滥用父母资金,或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分配、医疗决定等发生冲突;此时可由法院介入,撤销原授权并任命独立监护人。

  4. 父母急需医疗或支付费用,但银行资金被冻结、医院拒绝手术或治疗授权无效,需要通过法院紧急申请临时监护令(Temporary Guardianship Order)。

理解监护的功能

监护是一种法律安排,由法院为被监护人(ward)指定监护人(guardian)。监护人必须年满18岁,并为美国公民或合法居民。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各不相同,通常是因为其认知能力受限,无法就医疗、个人或财务事务作出知情决定。监护类型不同,案件可能由遗嘱认证法院(Surrogate’s Court)或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处理。

根据《心理卫生法》(Mental Hygiene Law)第81条,法院可在以下条件下指定监护人:

  1. 该任命对于管理他人的财务、财产或个人事务是必要的;

  2. 被监护人同意该任命,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incapacitated)。

若被监护人不同意,法院必须特别认定其确已丧失能力。法律要求法院评估潜在被监护人的功能水平与限制,并判断其是否能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纽约市监护律师可为您提供法院如何评估此类情况的指导。

第81条监护的特点

第81条监护高度个性化,法院应尽量限制监护人权限,仅针对必要事项授权。法官会指定一名法院评估员,在与被指称的丧失能力人会面并调查后,向法院提交建议。法院通常会举行听证会,申请人须以“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被监护人确有丧失能力,并且若不设立监护将有受损风险。案件中常会出现关于被监护人是否真正需要监护的争议。

根据第81条,监护可涵盖不同范畴:

  • 人身监护(Guardianship of the Person):允许监护人代为处理日常生活相关决定;

  • 财产监护(Guardianship of Property):授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财务,包括继承、赔偿或其他来源所得。

多数情况下,纽约市监护律师可协助您同时申请人身及财产监护,使监护人可全面管理被监护人的个人及财务事务。

第17-A条与第17条监护

根据《遗嘱认证法院程序法》(Surrogate’s Court Procedures Act)第17-A条,18岁以上的智力或发育障碍人士可适用此类监护。申请人需提交医生与心理学家(或两名医生)的证明,确认被监护人因障碍无法独立处理事务。遗嘱认证法院有权指定人身、财产或两者兼具的监护,通常范围较广。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照料其生活,或其继承财产超过1万美元,则可能需依第17条设立监护。若存在遗产或父母去世,监护申请可在遗嘱认证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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